为了规范我市境内天然湖泊管理,维护天然湖泊正常管理秩序,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平衡,确保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范围为我市境内所有天然湖泊。
二、天然湖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一律退出人工养殖,实行人放天养。禁止在天然湖泊投饵投肥养殖、网箱养殖和围湖养殖,由属地管理镇、场、街道或单位安排专人组织轮捕轮放。
三、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和危害渔业资源的行为,禁止偷盗水生生物资源。
四、禁止在天然湖泊的滩涂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禁止向天然湖泊直接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病死动物和其它废弃物。禁止向天然湖泊直接排放污水、废液。禁止在天然湖泊水体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五、加强天然湖泊垂钓管理。垂钓者应遵守属地管理镇、场、街道或单位的规定,并在指定水域使用规定的钓具进行垂钓休闲活动。严禁乱建乱搭钓鱼平台,严禁划船涉水和夜间垂钓。严禁使用“炸弹钩”等垂钓滤食性鱼类。严禁乱丢乱扔生活垃圾,破坏天然湖泊环境。
六、天然湖泊属地管理镇、场、街道或单位应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农业农村、公安、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天然湖泊管理工作。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通告自2019年10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4年 9月 30日,原同类通告同时废止。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 9 月 29 日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