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洞庭湖生态环境,确保我市城区居民饮水、行洪、交通、堤防、桥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沅江市委、市政府决定对白沙大桥两侧砂石堆场进行专项整治。
一、整治原则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着力抓好白沙大桥两侧砂石堆场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政府牵头、责任分解、部门联动、强制拆除、恢复原状”的原则,坚决有效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维护我市良好水事秩序。
二、整治范围
1.白沙大桥两侧统计的9处砂石堆场(含混凝土搅拌站):太白砂场、伟业砂场、红旗砂场、国盛砂场、建设搅拌场、志盛砂场、金泰砂场、林海砂场、友好砂场。
2.石矶湖大堤一线12处砂石堆场。
三、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四、整治时限
1.宣传发动阶段
领导小组召开专项整治行动专题会议,部署工作任务和要求。宣传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报等多种方式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宣传发动工作。
2.调查核实阶段
3月23日—3月29日。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国土、水务、交通、公路、环保、海事、城管、公安、住建、国税、地税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联合调查,在事实调查清楚后,由各行政执法机关分别依法作出行政执法文书,责令各砂场停止违法行为。
3.自行拆除阶段
3月29日—4月14日。责任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督促业主自行整改,主动清除砂堆,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4.强制执行阶段
4月14日—4月27日。责任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代履行,恢复堤防原貌。
五、责任追究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1.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联合执法工作职责的;
2.违反执法工作纪律的;
3.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对不听劝阻,妨碍、阻止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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