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将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灯”燃放升空后对苇堆、建筑物、高压电线、加油站等安全监管场所构成威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二、禁止在全市范围内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因燃放“孔明灯”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非法生产“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市场、街头门店、流动摊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对不听劝阻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属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六、供电、通信部门、纸厂等应加强电力、通信设施、苇堆等重点部位的保护工作,避免引发安全事故。
七、广大市民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鼓励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市工商局:12315;市公安局:110;市安监局:12350;市城管局:2814111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沅江市公安局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沅江市工商局 沅江市城市管理局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公安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来源:沅江新闻网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