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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编辑:redcloud 2013-09-05 16:25:54

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三项建设”的核心任务,以提高交警队伍执法素质为基础,紧紧抓住交管各项工作中的主要矛盾,不断发现和解决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转变执法理念,创新管理机制,严格执法规范,结合大队组织开展的“转变作风、服务人民”作风建设主题活动,大队决定201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组织开展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大队成立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大队长冷劲任组长,教导员罗长江和大队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中队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设法宣中队,法宣中队长曾鸣任办公室主任。

二、整治内容

(一)事故处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整治重点:交通事故处理中处警不规范、勘查不规范、不按期作出事故认定、处理不公正等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四不”问题。

“处警不规范”是指有警不接、有警不处、违反规定时限出警等消极处警行为;无正式民警处警、未按事故等级规定由相应领导到场指挥等处警主体不规范行为。

“勘查不规范”(伤人、死人等一般程序事故现场处置)是指不拍照、不摄像、不提取痕迹物证、不调查、不控制嫌疑人、不收集登记现场遗留物品等消极勘查行为。

“不按期作出事故认定”是指不调查、不检验鉴定等不收集证据的行为;不按规定期限作交通事故认定的行为;应作一般程序处理并下达一般程序交通事故认定书却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行为;条件许可可以提前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不下达的行为。

“处理不公正”是指故意隐瞒、不采信于当事一方不利证据或故意不收集、不采信于当事一方有利证据并据此下达交通事故认定的行为;事故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的行为;以拖延处理期限、强制扣车、提高处理门槛等手段要挟当事一方达成明显有失公允协议的行为。

1、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建设

(1)开展事故岗位正规化建设。按照省局即将出台的《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标准》的要求,落实好事故处理人员队伍建设、装备配备、经费保障。

(2)建立和完善事故车辆处置相关规定。全面推行涉案车辆信息化管理系统,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车辆扣留及后续处置,对于违反规定扣留或处置事故车辆的行为明确具体的追责和处理措施。

(3)完善事故处理监督机制。不断拓展对事故处理工作的监督渠道和手段,严格执行执法记录制度,做到所有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均有执法记录视频资料备查。

2、开展交通事故处理执法质量大检查

时间:4月—6月。重点检查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是否规范,事故认定是否公正,交通事故案卷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同时,要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梳理,认真分析问题成因,研究解决对策。

3、开展交通事故处理业务技能大培训

时间:6月—12月。各单位要针对交通事故处理执法质量大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集中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一、要针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事故认定及案卷文书制作等内容组织开展专业技能轮训;二、要分期分批组织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到人民法院参加交通事故案件庭审旁听,每名民警在整治活动期间不少于2次;三、对一线路面执勤民警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技能培训。

4、深入开展“三个一”活动

时间:8月至11月。全面开展“剖析一起案件、开展一次家访、树立一批标兵”活动。

(二)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整治重点:重点治理车托、证托、考托“三托”问题。

“车托”问题是指非法中介与内部人员勾结至车辆检验把关不严、随意降低查验标准、扰乱检测秩序等问题;为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转移登记等业务。

“证托”问题是指非法中介与内部人员勾结至受理审核把关不严,不按规定办理考试申请受理、补发、换发驾驶证等业务。

“考托”问题是指非法中介与内部人员勾结至把关不严,为部分驾驶考试学员提供方便刻意降低考试标准。

1、开展内部稽查整治

时间:4月—6月。一是宣传发动。二是开展自查自纠。各级车驾管部门要组织民警和工作人员开展自查自纠,签订不与中介有任何利益往来的承诺书。三是严格审查。

2、开展车驾管业务机制建设

(1)建立严密监管机制。从业人员必须配备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机动车查验、驾驶人考试过程,相关音视频资料要与业务档案一道留存备查。12月30日前,统一机动车检验、驾驶人考试系统管理数据库,自动上传检验、考试数据,加密保存视频监控资料,实现异常业务自动报警和通报核查。

(2)健全违规业务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凡因重视不够、工作失察、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发生内外勾结违规办牌办证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依纪依规就地免职或撤职。对与非法中介相互勾结、违规办理业务的民警,一律调离车辆管理所,并依照《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六条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待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一律取消上岗资格,依照条令第十二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工作人员,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3、进一步提升执法服务水平

一是进一步拓展服务渠道。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业务大厅叫号系统,增加免费导办服务人员,推行自助式服务、一站式服务、推进自主预约考试等方式,更便捷地服务群众。加快交通管理综合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利用互联网、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手段,为群众提供导办咨询、业务办理等服务。二是进一步延伸服务网络。三是进一步落实警务公开。公布各类业务需要的申请资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公开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四是进一步落实值日警官制度。值日警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认真解答群众咨询,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处理群众投诉和举报;组织工作人员加强对车辆管理所院内和业务大厅的巡查,严禁非法中介进入办公场所扰民,维护好办牌办证工作秩序。五是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严格执行“一窗式”业务受理,“限时办结”、告知服务等措施,除缴费手续外,所有业务资料全部实现内部传递,对补换领驾驶证等业务要当场办结。要实现计算机打印申请表格交群众签字确认,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三)执勤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执勤民警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明显提高。

整治重点:重点治理路面执法中存在的乱扣车、乱扣证、乱罚款以及野蛮执法、粗暴执法等问题。非现场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乱录入、乱处罚、乱记分等问题,

“乱扣车”是指对不符合扣留条件的车辆予以扣留;对应当予以扣留的车辆不予以扣留;扣留车辆不开具强制措施凭证;超期限扣留车辆。

“乱扣证”是指对不符合扣留条件的证件予以扣留;应当予以扣留的证件不予以扣留;扣留证件不开具强制措施凭证;超期限扣留证件;对处以暂扣处罚的驾驶证予以提前返还。

“乱罚款”是指对不宜处罚的驾驶人予以处罚,对应当予以处罚的驾驶人不予处罚;对驾驶人的甲种违法行为以乙种违法行为进行变通处罚;降低或提高标准进行处罚;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只进行处罚,不进行纠正、整改;不严格执行记分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

“乱录入”是指对电子监控系统记录的车辆违法信息不比对、不审核直接录入;对辖区内部分车辆进行照顾,对其违法行为不予录入;将甲车的违法行为错录为乙车;对明知是套牌车辆的仍然按照相应号牌录入或发现系套牌车辆造成的违法行为后仍然不予更正。

“乱处罚”是指随意减免处罚或不按标准予以处罚;处罚时不核实被处罚者的身份及证件。

“乱记分”是指随意记分或随意减免记分。

“野蛮执法、粗暴执法”是指执法语言不文明,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执法形象、执法态度恶劣。

1、完善警务公开制度。抓好违法行为处罚等窗口的警务公开工作,多形式、多渠道公开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法律政策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将简单的“墙上公开”,向建立统一的网上公开平台延伸,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大限度压缩违法违纪空间。

2、严厉查处违纪违规。对在执法中收受黑钱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民警一律开除,协管员一律辞退。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凡因重视不够、工作失察、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发生民警、交通协管员严重违法违规收“黑钱”问题的,严肃追究地方公安机关及交管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依纪依规就地免职或撤职。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队已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今年的重点工作进行考评。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各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专项整治活动作为深入推进“三访三评”、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

(二)明确分工,加强督促。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车管所、交通秩序管理中队实行对口负责制,一个部门对应一项专项整治,并确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专项整治工作。

(三)明确任务,突出自查。各单位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排查清理、纠错整改,各基层交警部门要认真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清理出的问题,要逐一列出清单和整改时间表,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限期整改。

(四)严肃纪律,严格追责。对群众反映的执法问题,逐件核查,经查证属实,对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为保障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鼓励各单位主动自查自纠,在专项整治行动中。

四、总体目标

整改执法不作为、消极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执法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民警作为意识、程序意识、规范意识和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引导民警多服务、多办案、办好案、办精品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廉洁、规范执法,实现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大幅提升,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和信访案件明显下降的“两升两降”。

 

2013年6月3日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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