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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逃逸事故多发的原因和侦破对策

来源:沅江市交警大队 编辑:redcloud 2013-08-27 11:26:21

随着道路交通的高速发展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大幅增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趋严峻,逃逸事故越来越多。本文就逃逸事故多发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并就逃逸事故的侦破作了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逃逸事故的危害和后果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首先,交通肇事不仅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交通肇事逃逸案不仅给受害方带来无法弥补的精神和经济损失,由此而引发的上访、告状事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也不断的发生,给维护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如果久侦不破成为积案、疑案、悬案,公安交警部门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执法形象和公信力也会大大下降。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未逃逸严重很多。首先是行政方面的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次是民事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应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再次是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动机,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进而将他人又撞死撞伤的,还又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二、逃逸事故多发成因分析

从主观方面分析:

1、无知。驾驶人的思想道德水平低下,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发生交通事故后,不顾对方的死伤情况驾车逃逸。有的逃逸人缺乏交通安全法规常识,对交通通行规则盲目无知,不逃逸本来在事故中无责任,因为肇事逃逸,导致现场被破坏,造成证据灭失,反而要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最终得不偿失。

2、恐惧。驾驶人发生事故时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驾无牌车等,害怕吊扣、吊销驾驶证等处罚;也有一些驾驶人是借用车辆,或是私用单位车辆,怕被追究责任;还有的人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害怕肇事后,失去公职或在单位内部受处罚,于是驾车逃逸。

3、担忧。一些驾驶人驾驶的车辆没有投保,肇事后害怕履行经济赔偿;有些驾驶人系借钱、贷款买车,没有经济能力赔偿对方;相当一部分驾驶人要承受来自家庭、生活、经济等方面的沉重负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考虑到的就是事故的经济损失,面临着巨额赔偿可能导致如家庭破灭、妻离子散的假想幻觉。特别是一些本身经济条件就比较差的农村驾驶人,购置车辆东挪西借,早就已经债台高筑,为了改变经济拮据的状况,而发生逃逸行为。此外,还有人为了减少开支,没有购买机动车保险,使事故损失无从转嫁。有些驾驶人车辆已保险,但怕有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被人发现后保险公司拒赔。以上种种情况,均为驾驶人在不十分熟悉法律的情形下产生的胡思乱想。而胡思乱想的结果就是恐惧,恐惧的结果就是促使其逃逸。今年发生在我市的“2•11”逃逸案就是这一原因。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的心里想的就是因为车辆没有保险,加之家里还欠几万元债务,所以干脆一跑了之。

4、侥幸。逃逸事故多发生在夜间、清晨或是在车稀人少的偏僻路段。事故发生后,或许没有人看见,即使有人看见也未必能够看清车号,未必有人注意,因此驾驶人抱着侥幸心理逃之夭夭。有的驾驶人则是因为无证、酒后驾驶、无保险,害怕得不到赔偿,须由自我承担事故损失而逃逸。他们在交通肇事后往往利用车辆无号牌、号牌辨认不清、撞击痕迹不明显、没有现场遗留物或者遗留物无价值、夜晚视线不良、没有目击者,受害者防范意识不强等可乘之机,逃离事故现场。“2•11”事故当事人之所以跑,还一原因就是因为他的车尾没有悬挂号牌,加之事发时间是中午,路上车辆行人稀少。

5、动摇。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人多为诚实的普通群众,主观上没有交通肇事的故意,大多没有违法犯罪的经历和经验,事故发生后,本来心里就受到极度的惊吓,又见损失巨大,后果严重,因而意志薄弱,早已失去了主见,再加上同车的人员危言耸听、或稍加教唆、或受亲戚朋友的鼓动,肇事者便立马作出反应,实施逃逸行为。

6、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打击不力,引起效仿。坦然讲公安交警部门在逃逸案的侦破工作中,很多地方一直都处于被动地位,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如果领导不高度重视和受害者家属不吵闹,一般也只是走走程序,不会花多大精力,导致很多案件在主观上造成被动。其次,即使交警部门花大力气侦破后,逃逸者一赔钱,法院就判个缓刑,从近年起诉的逃逸案来看,没有一起是依法量刑的,大大打击了破案的积极性,同时对社会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所以很多驾驶人采取能逃则逃,抓了再看的心态。

从客观方面分析:

在客观上的一些不足也造成了破案的障碍,促长了逃逸案件的发生,这些障碍来自多方面,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社会原因,还有管理原因,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1、基层警力不足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保有量逐年上升,致使交通压力成倍增大,交通事故量逐年上升,而公安交警部门由于管理机制问题,基层警力严重不足,民警工作压力大,每天忙于接处警。同时,由于轮值班的密度大,调处事故量多,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无法专心处理案件,研究对策,而逃逸案需要的时间多,投入警力、物力大,各基层单位大多是有心无力。

2、群众法制意识不强。在部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由于群众法制意识不强,是非观念淡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者怕得罪人,忽视公民应尽的义务,常常有目击证人或了解相关情况的人,不肯积极举报或者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为案件侦破带来不该有的障碍。

3、路面监控设施不全。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科技含量,是现代交通管理的客观需要,虽然部分主干道安装了电子卡口,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很多卡口设备陈旧老化,没有升级改造并接入公路查缉布控平台,长期处于休眠或半休眠状态拍摄质量差。许多交通肇事逃逸者正是钻了监控设施不全的空子,侥幸逃走,造成破案难度增加。在侦查几起逃逸案时,本辖区的2个卡口不能提供任何可利用的信息,最终还是通过公路沿线企业的监控设备和其他地域的卡口找到了一些破案线索。

4、技术资料不全。近年来,汽车制造业发展迅猛,产品更新换代很快。而大部分交警对各种车辆的挡风玻璃、车灯罩样品,车型照片、车身油漆、轮胎花纹等技术参数的资料收集不全。导致在侦查逃逸案件时,对现场残留物不要说群众无法鉴别,就连民警有时也无法判断车型,给侦破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交警系统至今还没有哪个单位有车辆各种材料、部位的资料库,县级交警部门更不可能有,因此,客观事实也给逃逸案件侦破造成很大瓶颈。

5、专业知识缺乏。由于公安管理体制原因,交警的主要业务就是交通管理,交通管理需要的是管理思维,而破案需要的是侦查思维,交警又很少有这方面知识的接触,加上警种轮换几乎不可能,长期形成思维定势,一旦遇到复杂案件就不可能象刑警一样有那种破案团体和能力。

三、逃逸事故侦破对策探讨

侦破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基本对策主要是从宏观战略上去研究探讨的,而侦破一个具体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时,不能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上,还必须更进一步地探讨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的手段。

所谓侦破手段,是指为了查清或控制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中的某一具体对象或环节所采取的具体方法。可见,侦破的基本对策是以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的整体为对象,具有宏观性、战略性;而侦破手段是以道路交通肇事逃逸中的某一目标或环节为对象,具有微观性、战术性。因此,两者在道路交通肇事案的侦破中不可缺少,也不可替代,它们互为补充,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价值功能。

目前,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的侦破手段多种多样,但也存在着零乱不统一、不科学、陈旧落后的弊端,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侦破效率。本文仅就实践中较为疑难,但又必须完善的几种侦破手段作初浅探讨。

(一)现场勘查

侦破交通逃逸案件,现场勘查是极其重要的一个方法或环节,这是由交通肇事逃逸案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因为侦查人员往往首先直接接触到的是交通肇事现场,甚至许多情况下交通肇事现场是唯一的侦查对象。因此,必须十分重视现场勘查工作。

关于现场勘查,笔者曾在沅江交警二中队侦破的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就是在现场勘查时发现的破案线索。现场勘查时仅仅在现场发现了几个破碎的辣椒及几片蔬菜叶子,经过现场调查,事故事发时间大概在零晨5点左右,所以我大胆的判断肇事车辆应该是附近贩卖蔬菜的小贩,最后通过走访事故发生地附近的菜市场,逐一排查了该菜市场所有利用摩托车进货的小贩,最终破获了该案。

(二)分析判断

分析判断是在对交通肇事逃逸现场进行初步勘查后所实施的一个具体的侦查手段。它对于采取紧急措施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及时追缉和堵截逃逸车辆尤为重要。根据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的新态势,对交通肇事逃逸案的临场分析判断,必须坚持以快制逸的指导思想,把现场勘查、分析讨论、采取紧急措施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分析判断的指导作用。分析判断的内容主要包括:

1、分析判断逃逸时间。由于时间的一维性和排他性,准确判断逃逸的时间,对于采取紧急措施、排除可疑车辆,缩小侦查范围和印证供词具有重要作用。分析判断逃逸时间通常依据当事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提供的印象时间,现场遗留手表等时钟的停摆时间,尸体的变化情况,现场遗留痕迹的新旧程度等。

2、分析判断逃逸方向。根据路面种类与现状的不同,车轮可能留下立体痕迹,也可能留下平面痕迹。借助逃逸车辆遗留在路面上的轮胎花纹痕迹特征,可以判断车辆行驶方向。例如车轮印痕为人字型或八字型,则花纹展开的方向为车辆行驶的方向;车轮印痕周围的尘土受车辆前进方向的牵拉作用而呈扇型,则扇型展开面的背向为车辆行驶方向。

3、分析判断车辆类型。由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特殊性,分析判断车种、车型,主要是从逃逸现场发现的轮胎花纹痕迹入手,从轮胎花纹痕迹的种类、宽度、磨损情况以及轮距的大小等来判断装配此种轮胎的车辆种类、型号。

(三)追缉堵截

追缉、堵截是查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一项紧急措施。在侦破过程中,追缉和堵截往往同时适用。机动车有利于肇事逃逸者迅速隐匿,逃避责任和处罚,同时,机动车也增加了追堵肇事车辆的艰巨性和危险性。为此,侦查人员在实施这一侦查手段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追堵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时,必须统一指挥,警种协调,相互配合,高度警惕,积极稳妥地做好现场控制、当场处置等查控工作。

2、侦查人员必须根据伤者及目击者提供的肇事逃逸车辆的车型、颜色、车辆特征、车辆牌号、肇事逃逸人特征等情况作出分析判断后,适时追缉逃逸车辆。同时,根据查缉预案,通过通讯网络,控制出口,设卡堵截。

3、追堵必须迅速部署,行动神速,不给肇事逃逸者更多的逃逸时间。并要通过指挥系统指令事故发生地或可能逃逸方向的公安派出所协同作战。

4、追堵应根据分析判断的情况实施相应的追堵方法。诸如单路尾追法、多路迂回法、包剿围堵法等。

5、参与追堵的人民警察,应特别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因为追缉车辆和逃逸车辆都是高速行驶,情况凶险,有些肇事逃逸者还经常强行冲闯堵截卡点。因此,追堵时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切忌轻敌、麻痹大意。

6、公开追缉展开后,民警应立即使用警报器提示过往行人、车辆避让。追缉车辆在与逃逸车辆接近后,追缉民警应利用车辆上的扩音设备,命令逃逸车辆停车,如逃逸车辆不服从,可视情况采用超越阻截的方法实施拦截。

四、侦破逃逸事故的突破口

由于交通肇事逃逸案形形色色,情况各不相同,在侦破具体交通肇事逃逸案时,就存在从哪个角度或哪个方向着手进行侦破,即突破口的问题。实践证明,突破口的选择,直接关系到破案速度和破案效率,因此在探讨了基本对策和侦破手段后就理所当然要分析侦破的突破口问题。常见的突破口有以下几种;

(一)以现场的痕迹物品为突破口开展侦查

现场勘查中获取的痕迹物品是侦查的重要线索,从痕迹物品形成的有价值的有关案情进行分析判断,可以为确定案件性质、判定逃逸方向、划定侦查范围,选择侦查思路、适用侦查手段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以现场访问了解逃逸车辆为突破口开展侦查

这主要是根据伤者或目击者目睹的肇事逃逸车辆的车型、牌号、颜色等信息,获得线索,进行侦查。

(三)利用大众媒体公布案件情况为突破口开展侦查

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纸等公布有关案情,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以迫使交通肇事逃逸者投案自首。此法在城郊结合部和广大的农村地区因摩托车等“五小”车辆肇事逃逸的尤为适用。

(四)对尸体进行法医学鉴定为突破口开展侦查

由于肇事逃逸车辆的撞击、刮擦、碾压等,很有可能在尸体的损伤处或其他部位遗留有逃逸车辆的一些痕迹或微量物证。因此,可以通过对尸体的勘验检查来获取一些有价值的线索。同时,可以根据法医鉴定推断出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等有价值的线索。

(五)以交通肇事逃逸者的主观心理因素为突破口开展侦查

目前,交通肇事逃逸已从单纯性逃逸向智能性逃逸演变。有的破坏现场,有的伪造现场,有的将伤者遗弃不顾,有的移尸灭迹,有的串通知情者,制造伪证。这一切都要求侦查人员要善于从主观心理因素的角度,把握肇事逃逸者的心理和行为规律,理清侦查思路,为侦破肇事逃逸案提供条件。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突破口多种多样,在侦查过程中还要注意选择最佳的突破口。既可以选择一个突破口,也可以选择几个突破口同时进行,并随着侦查工作的深人,适时变换突破口。总之,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应该是选择突破口的最高准则。

五、逃逸事故的侦破体系

(一)树立事故处理民警的侦查破案意识。人是事业成败的决定性因素。逃逸案侦破工作的好坏与事故处理队伍的办案意识有很大关系。当前,侦逃工作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破案难度逐步增大,侦办案件的要求越来越高,只有下大气力加强事故处理队伍建设,提高侦查破案的专业化程度,才能增强破案作战能力,树立有效的刑事侦查理念来指导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工作。刑事侦查理念就是根据现场勘查信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以及目击者提供的有关线索进行正确的分析、判断,对案件调查范围、对象、方式制定相应的侦查计划用以指导案件调查的工作思路。有目的地对事故民警进行刑事侦查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事故民警对痕迹物证的分析辨别能力,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技巧能力,熟悉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及法律时效,增强民警的办案水平。逃逸事故在发生时为突发性的,而在事故发生后大部分肇事者会想方设法藏匿车辆、伪造或毁灭证据甚至制造假象迷惑警方视线以躲避调查。因此,不能仅仅停留在老方法、老经验上,要特别注重建立与刑侦、技侦、派出所等警种之间的联动协查机制,充分利用刑侦和技侦手段锁定肇事嫌疑人及相关的物证藏匿地。建立痕迹物证对比库,对各类车辆的保险杠、后视镜、大灯形状及型号、挡风玻璃型号、轮胎花纹等进行分类,有实物的保存实物,没有实物的拍成照片,一旦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就能迅速的进行物证对比,确定嫌疑车辆,为尽快破案争取宝贵的时间。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法律意识,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重程序而不搞逼供,对案件所有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分析,力争不发生遗漏,使所办案件成为经得起时间考验的铁案。

(二)加强交通肇事逃逸案侦查基础建设。“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依靠群众,物建特情耳目,是侦破逃逸案件的重要基础。在侦破工作中一定要依靠群众,只有相信群众,发动群众,侦破逃逸案才有坚实的基础,这是公安工作多年实践总结出来的一条成功经验。建立和完善汽车修理行业修车登记制度。强化汽车修理行业、配件销售网点、汽车交易市场、加油站、洗车点以及医疗机构等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的排查、走访,特别要求汽车修理行业建立修车档案用于备查。在出租车驾驶员、摩托车驾驶员、各社区治安积极分子中物建情报信息员,并逐个与其签订承诺书,建立档案,落实报告联系制度。一旦发生逃逸事故,就不愁没有线索了。以2011年我大队协助直属二大队侦破的一起套牌车逃逸案为例,该案的侦破线索就是在摸排所有的汽车修理及配件店时,通过查找维修记录时找到了该肇事车的一次维修记录,最终通过此线索破案。二是大力加强防控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将辖区主道路沿线各单位安装的电子监控设施绘制成一张地图,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一旦发生逃逸事故,迅速通过有关单位调取监控资料为侦查破案提供依据。三是通过新闻媒体发动群众找线索。通过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案件,寻找目击证人,发动群众为破案提供线索;实行举报奖励,有效激发群众举报线索的积极性。逐步形成一种对交通肇事逃逸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局面。实践证明,充分发动群众,物建特情耳目,对侦破案件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三)加强破案技侦基础,建立技术资料室。侦查逃逸事故在确定车型时一般都是走访修理厂人员,依靠他们对车辆知识的了解来获取破案线索,也就是“靠天吃饭”,如果他们知道我们就能确定车型,如果他们不能我们就不能,因此存在很大问题。所以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建立资料室搜集本地区所有摩托车的商标图案,大灯、转向灯、侧光灯、轮胎等部位的技术图像和在全国范围内搜集汽车保险杠、大灯、小灯、转向灯、油漆、镜子、轮胎等部位的技术图像,建立比对系统。同时在车辆管理中也要改进车辆登记事项,现在侧重对车辆进行“户口”登记,在档案中只能查找到基本的车主信息和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对车辆的外型图象资料很少,一般只照一个方位,但是交通肇事时留下东西是不确定的,因此在车辆登记时最好把车辆外壳情况都记入,包括车轮印。其次,培养交通刑事技术人员,现在很多交通事故案件越来越需要技术的支持,不光是逃逸案件。如今许多物证和痕迹都成为了案件破获的关健因素,但是因为事故处理人员不专业都不能发现或发现后没有办法固定提取,导致案件无法认定,因此加强这方面的技术人员的培养是很有必要的,如这块可以和公安局刑事技术人员合作,交警这块有这方面培训时可以同时邀请刑侦技术人员参加,在培训刑侦技术人员的同时交警的办案人员一起跟着学习。

(四)强化事故队伍管理建设,提高民警素质。许多交通肇事现场一般都留有痕迹、遗留物和与事故有关的当事者、相关的目击者。但是许多交通民警对现场勘查不细或不知怎么勘查,只把现场勘查看成一个程序过程,至于质量那是其次,造成现场证据该收集的没有收集,或现场勘查范围太小,使许多碰撞时留下的物证没有纳入勘查范围。其次,交通民警擅长于交通事故处理和调解,大部分时间学习的知识就是如何在双方明确的情况下如何进行事故处理,几乎就是按部就班的路子,加上任务重、职业要求、个人爱好不同,很少有人会主动去学习刑事侦查知识,加上长期的交通管理思维定势让民警很难有突破性思维。因此,加强交通民警破案专业素质的培养非常关健,这是破案的关健,没有好的素质再好的机制也只是空中楼阁。只有注重培养和发挥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因人而宜地激发他们的内在潜能,才能破案效益的最大化,通过聘请专家讲课、个案讲评等方式,鼓励民警学中干、干中学,互相学习,互相补充,真正实现“追得上、说得过、打得赢、破得了、抓得住、办得了”六个水平,在交警队伍中形成良好气氛,改变民警意识,培养民警的侦查破案能力。

(五)完善交通肇事逃逸案侦查工作责任制和建立激励机制。一是把逃逸事故侦查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是一项重要内容。行政主官为逃逸事故侦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办案民警为第二责任人,事故发生地所在辖区的交警中队中队长为第三责任人。对侦查和追逃有功人员及举报、协助追逃有功的人民群众要给予重奖。对不作为,不完成追逃任务的领导和民警按责任分类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取消评优受奖资格。对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民警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责任。二是建立激励机制。要借鉴刑事案件异地追逃工作经验,完善区域协作激励机制,将侦破异地协查案件工作情况作为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并区分案件性质、危害后果、逃逸时间长短等不同情况,由案发地交警部门给予破案单位适当的办案经费补助和破案奖励。对侦破工作中表现突出、战果显著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破案有功人员予以记功嘉奖。要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对举报有功的群众,要给予一定的奖励,进一步调动群众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六)组建专业队伍是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的根本保障。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手段的不断更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呈现出智能化高、隐蔽性强、发案较多等特点,那么,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工作也越来越需要专业和其它各种公安侦技知识的结合,单一型知识人才越来越难以应付复杂情况,但正如前面所说目前交通事故处理人员知识正好是侦查工作的“短板”,而且逃逸案件的特点也不象其它案件,它必须以快取胜,不给逃逸者毁灭证据和喘息、藏匿的机会,做到出警快、勘察现场快、查询快、布控堵截快。如果一旦案件发生后,事故处理民警在其他案件的拖累下拿不出精力和信心来破案,势必会让交通肇事者逃逸,使死亡者得不到安息,被害家属得不到抚慰和赔偿,重、轻伤者身体遭受了伤害,家庭增加了沉重负担,影响社会安定。同时,给公安交警部门对侦逃工作带来压力、人力、物力耗费严重,甚至不及时破案易引发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因此,建立一支业务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专门从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广东大部分地区已成立了专业侦查队伍,侦逃效率明显提高。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话题,建立完善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预防和侦破体系,需要领导的重视、需要硬件的支撑、需要全社会群众的支持、需要全体交通民警的全身心投入。

来源:沅江市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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