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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安全管理的思考

来源:沅江市交警大队 编辑:redcloud 2013-08-27 11:27:35

[提要]在实施道路交通管理过程中,往往注重于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忽视了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和行人的安全管理,使交通留下了间隙和漏洞。这对交通管理的效果必然有一定的影响,与现代道路交通管理要求有一定的差距,与依法依规、科学管理道路交通相悖。在人、车、路、环境矛盾越来越突出的交通形势下,改变思维定势和惯例,加强对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和行人交通安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就此作了几点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非机动车 行人 交通管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道路交通管理实践活动中,由于对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行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管理缺位或缺失,导致他们交通行为不规范,交通违法行为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划分机非道的道路不靠边行驶。二是非机动车载物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三是非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或人行横道时,驾驶人不下车推车行走。四是行人不在人行横道上行走,走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在没有划分机非道的道路不靠路边行走。五是行人横路的随意性大,在城市道路横路不走斑玛线,在灯控路口不遵守交通信号规定;在没有斑玛线的道路横路时不注意过往车辆,临车横路的问题比较突出。六是部分中小学生没有养成文明行路的良好习惯,喜欢并肩或成群结队在道路上行走、嬉戏;一些学龄前儿童在没有成年人牵领的情况下在道路上单个行走或玩耍。这些现象都是当前城乡道路交通秩序的主要乱源和交通安全隐患。

二、危害及其后果

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和行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了大量交通秩序乱源和安全隐患的存在。而这些乱源和隐患也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诱因之一。以沅江辖区2012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为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事故占辖区交通事故总数的24%;机动车与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占辖区交通事故总数的19%。这两类事故造成的死、伤人员分别占辖区交通事故死伤总数的22%、26%。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碰撞的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负有事故责任的占80%;而负主要责任的占20%,负同等责任的占35%,负次要责任的占45%。在机动车与行人碰撞的交通事故中,行人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占65%;负主要责任的占15%,负同等责任的占25%,负次要责任的占60%。上述情况表明了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和行人的交通行为对交通安全的影响程度,也说明了切实加强对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和行人交通安全管理已是势在必行。

三、管理缺失的原因

事实证明,对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和行人的管理力度不够是不容置疑的。在某种程度上讲,这种现象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原因。从主观方面分析:一是认识上的偏差。一些交警部门及其交通民警认为非机动车和行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不是很大。二是畏难情绪。即使认识到其危害和后果,感到这类交通工具和这类交通参与者太多,管理难度大,交通法律法规的制约作用也不大,正所谓“法不治众”。三是普遍认为如果对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和行人实施处罚,处罚难以到位,而且处罚力度小,影响力和威慑力不大。从客观方面分析:一是非机动车和行人在整个道路交通活动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管理难度大,也确实难管理,管理也很难到位。二是行人这类交通参与者成份复杂,年龄、知识结构不一,受安全教育的机率较小,交通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日常交通安全常识掌握不够。三是法律体系的缺陷,对非机动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和行人实施处罚操作困难;而且,交通法律法规体系注重于“人性化”管理,对除机动车及其驾驶人以外的其他交通参与者约束力不大。在道路交通活动中,这一群体又是“弱者”,而法律又偏重于保护“弱者”,如果对“弱者”加以指责或实施处罚,容易产生“轰动效应”或负面影响,社会难以认同。

四、必要性分析

加强对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和行人的管理,是依法依规管理道路交通的需要。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安法)是规范交通参与者交通行为的准则。《交安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交安法》“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第三节对非机动车通行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第四节对行人和乘车人通行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足可以说明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都是交通管理的主要对象。在道路交通人、车、路三要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因素,车的因素是第二因素,“人”包括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车”,包括了非机动车,这些交通参与者和交通工具也是整个道路交通活动主体,要从根本上解决道路交通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就必须规范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行为,这也是保障车畅人安的先决条件。因此,在道路交通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和行人的管理,确保人、车、路管理同步实施,以进一步规范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

五、主要对策

一是要更新管理观念。交通管理就是人、车、路的管理,“人”即一切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当然包括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交通参与者。如果只注重对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忽视了对行人等交通参与者的管理,就难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交通管理的效果必然不理想。因此,各级公安交警部门特别是基层公安交警部门及其交通民警要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交通管理观念和认识重新审势,打破传统的思维定势和传统经验及习惯,切实提高对加强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和行人安全管理必要性的认识,形成思想认识和行动上的高度统一,实现管理观念的全面转变。

二是要依法依规管理。依法依规就是正确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及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和义务。公安交警部门及其交通民警是《交安法》的执行者,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力军,对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和行人交通违法行为要劝阻、查纠、警告或依法处罚,用法律手段规范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确保《交安法》的有效实施,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一项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要提高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自律意识、交通文明意识,规范其交通行为,就必须从交通安全教育和文明建设抓起。只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到位,才能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特别是对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仅由交警部门唱“独角戏”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必须紧紧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否则,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就只能喊在嘴上,写在纸上。《交安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都有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由此可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建立“政府主管、部门齐抓、社会联动、全民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联动机制,多渠道、全方位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才能使公众交通安全意识有所提高,加强对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和行人交通安全管理才有保障。

来源:沅江市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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