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的思考

来源:沅江市交警大队 作者:吴铁芳 编辑:redcloud 2013-08-27 11:31:24

[摘要] 近年来,沅江辖区拖拉机交通事故一直比较频发,尤其是去年入冬以来,省道204线沅江市赤山二级公路段相继发生运载芦苇的拖拉机与其它机动车辆碰撞的交通事故7起,造成了人员伤亡。拖拉机安全管理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本文对沅江市拖拉机管理现状及安全问题作了一些调查分析,并提出几点治理对策。

[关键词] 拖拉机 安全 管理

一、拖拉机基本情况

根据沅江市农机部门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底止,在农机部门注册登记的拖拉机2216台,其中:盘式拖拉机1991台、变型拖拉机225台。另外,根据平常掌握的情况和调查分析,约有700多台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拖拉机实际拥有量近3000台,但注册登记率只有70%左右。而且,注册登记拖拉机定期检验率只有65%,投保率只有60%。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中,将近一半是手扶拖拉机,这些车辆很多达到报废标准,车况差、安全性能差,已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二、拖拉机的用途

通常情况下,拖拉机是一种农村运输工具,只能作为农业机械使用。根据国家标准对拖拉机的规定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标准规定,拖拉机只能牵引一辆挂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方可上道路从事运输。《拖拉机术语转向系》GB/T6960•5-1995标准指出,拖拉机的转向方式是前、后铰接的机体通过偏折(俗称“折腰”)的方式实现转向,机头和挂车应是铰接在一起,不得采用焊接等固定方式。由此可见,拖拉机在设计和制造上并不能独立上道路从事运输。并且拖拉机与汽车的转向是不同的。从调查掌握的情况来看,拖拉机上道路从事道路运输的问题比较普遍,就沅江市而言,仅城区就有300台以上拖拉机在城区和城郊结合部从事道路运输,其中还有部分手扶拖拉机和无牌、无证、无保险,而且是公然违反拖拉机不准进城的禁令规定。

三、管理方面的漏洞

(一)超标注册。在已注册的拖拉机中,一些不符合拖拉机的技术标准,而是属于低速载货汽车或具备汽车特征的车辆。这些车辆外廊尺寸和载质量都较小,与单排座微型货车相似;少数车辆的尺寸和吨位较大,与普通低速载货汽车相似。一些车辆本应在公安交警部门注册,而实际上是在农机部门注册登记。以拖拉机名义落户的主要原因是在农机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可以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买一台车可以享受补贴4000—5000元。另一个方面的原因是部分生产厂家为规避《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规定的费用,降低生产成本,故意将不属于拖拉机范畴的参数定为拖拉机参数,使车辆不受《公告》限制。

(二)违规收费。在交通运管费未取消前,拖拉机作为一种农业运输机械,交通部门公然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使这些不具备上道路运输条件的车辆无形中似乎取得了合法营运资格。现阶段仍然有些部门在违规收费,如环卫部门收取卫生费,城管部门收取占道费等等。对车主而言,他们理解为缴纳了这些费用,就可以上道路或在城市范围内运营。同时,拖拉机的运行成本低,与具备合法营运资格的载货汽车形成不公平竞争,扰乱了运输市场秩序。

(三)监管失控。由于拖拉机以及超标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均未纳入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失控、失管的问题比较严重。拖拉机驾驶人大多没有参加过正规的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培训教育以及驾驶技能培训,安全意识、自律意识差。特别是在乡村道路、机耕道路上行驶的时间多,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没有保障。超标拖拉机以拖拉机名义在农机部门注册登记的,交警部门难以有效管控,也难以处罚。农机部门无上路执法权,对上道路行驶或营运的拖拉机也没有真正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此,存在“两不管”现象。

四、主要安全隐患

(一)违法载人普遍。拖拉机作为一种农业机械,现已逐步演变成为农村地区的主要交通运输工具,拖拉机违法载人的问题尤其突出。2012年秋天农闲时,三眼塘镇进城务工的农民早出晚归,大部分用拖拉机作为交通工具,公安交警部门发现后,立即进行整治,才使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违法超载严重。拖拉机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的现象相当普遍,安全隐患也非常大,严重影响交通安全。2012年1月10日晚上,沅江市三眼塘镇文龙桥村村民郭某驾驶一台两轮摩托车搭乘2人在省道204线益沅一级公路十里坪路段行驶时,与台公塘村村民王某驾驶的一台手扶拖拉机运载的樟树相碰,造成摩托车上1人死亡2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7月6日,桃江县牛田镇胡某驾驶赣H-06290厢式货车在省道204线43KM+200M处会车超车时,与新湾镇新湾村彭某无证驾驶的一台运载芦苇的无牌手扶拖拉机相碰,手拖驾驶人彭某当场死亡。这台肇事手扶拖拉机装载芦苇的体积近100立方米,严重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这种交通违法行为最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性能较差。上路从事道路运输的拖拉机,相当多一部分未经安全技术检验,车况差,安全性能低。尤其是大部分拖拉机无前、后灯光,不具备夜间上路行驶的安全条件。前几年一天深夜,某县公安局一台警车在省道204线白沙公路大桥与一台手扶拖拉机追尾相碰,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无灯光拖拉机夜间上道路行驶是交通事故的重要诱因之一,这类事故发案起数越来越多。

(四)风险防范力差。拖拉机在乡村公路行驶的时间较多,容易漏管失控;上道路从事运输的拖拉机管理也很难到位,投保率很低。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大部分缺乏赔付能力,损害赔偿很难到位,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容易引发社会矛盾,造成不稳定因素。

五、治理对策

(一)对拖拉机违规办理注册登记的,符合汽车整体条件,且已被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纳入汽车管理的,建议农机部门收回已核发的号牌和证书,由公安交警部门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其驾驶人必须根据所驾车型,由公安交警部门重新考试核发三轮汽车(C4)、低速载货汽车(C3)或货运汽车驾驶证(B2)。

(二)建议政府督促农机管理部门加强拖拉机注册登记管理,严格从源头控制。农机部门在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时,应使用计算机管理,并严格拖拉机参数核对,对不属于拖拉机注册登记范围的不得为其办理注册登记。同时,要将拖拉机强制保险和定期检验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切实加强监管。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拖拉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对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包括其灯光的配置。应严格限制拖拉机上路从事营运活动,把拖拉机从事营运的资质门槛提高。

(四)强化路面管控。公安交警部门要将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监管作为路面勤务管理的日常性工作,加大对拖拉机交通违法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载人、超速以及运载货物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等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对无证驾驶、无牌上路行驶、未投保、未检验的予以严厉处罚。

(五)在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同时,应把拖拉机交通违法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拖拉机违法载人、载物的危害性作为一项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农村居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同时,要发挥交通安全宣传社会联动机制的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组织和村民组织在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农机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教育职能,加强安全培训,严格驾驶证申领考试规定,提高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

来源:沅江市交警大队

作者:吴铁芳

编辑:redcloud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沅江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