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听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回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三、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换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新证,在领取新证的同时,公安机关应收回旧证。
四、办理居民身份证,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籍地派出所照相办理。
五、办理时限:从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
来源:沅江新闻网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