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三、提交材料:
1、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身份证件);
3、婴儿父母结婚证、生育证;
4、在国内出生的婴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接生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材料;
在国(境)外出生的婴儿:提供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父母及婴儿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落户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四、审批程序: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落户派出所受理,沅江市公安局审批。(注:父母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派出所的,须核实该婴儿在外地是否落户)
五、办理时限: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收养婴儿户口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办结。
来源:沅江新闻网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