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政办发〔201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有关单位:
《沅江市学生渡运交接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沅江市学生渡运交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学生渡运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乘船安全,根据《益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和《沅江市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渡运必须实行“定船舶、定船员、定乘员、定航线、定时间、定价格”的乘船制度。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应当制定学生渡运交接程序和考核办法,具体组织实施学生渡运交接制度。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组织学校、村(居)委会、交通运输、海事部门共同确定接送学生的船舶,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统一配挂“学生专用船”牌子。
第五条 学校在上学(放学)或节假日活动时安排教师负责护送学生乘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安排在上学(放学)时安排签单员负责护送学生乘船。
第六条 护送教师或者签单员按照《学生渡运交接表》所载内容进行登记,向船员(或渡工)办理签字交接手续,并协助船员(或渡工)维护上船(或下船)秩序,督促学生穿好救生衣,严格按船舶核定的乘客定额装载,禁止超载和非载客处所(如顶棚)载人。
第七条 渡船船主必须为乘船学生每人配备1件救生衣或救生浮具。
第八条 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要把水上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教育范畴,提高学生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和自好保护能力。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学生渡运交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未严格落实学生渡运交接制度的乡镇场、街道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报市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学生渡运交接登记表
学生渡运交接登记表
学校或村委会(盖章)
乘船渡口码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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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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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运航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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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途停靠 渡口码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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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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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主 (船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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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载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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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载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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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护送交接应乘渡船的学生 名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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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学生名称 及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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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的人数 及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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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载有 其他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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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设施 配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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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或村委会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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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单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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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接)送 教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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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主(船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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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二联,由学校或村委会在每次学生渡运前造表申报,渡
运交接完成后交乡镇安监站存档备案,并接受上级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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