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政办发〔201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有关单位:
《沅江市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沅江市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客船和渡船的安全管理,根据《湖南省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规定》、《益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订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考核办法,统筹解决签单发航工作经费,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落实签单发航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制订签单发航工作程序和签单员考核办法,建立相应台账。
第四条 凡日均渡运量100人次以上的合法渡口或客流量300人次以上的短途客船集散地码头,应当实行航次签单发航制度。其余渡口、码头应在人流量集中的节假日及运输高峰时期实施航次签单发航,其余时间实行不定期签单发航。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所在地为始发港及中途停靠港的客船和渡船签单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具体负责签单,并落实签单责任人(签单员);其它客渡和渡船签单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负责,村(居)委会落实签单负责人(签单员)。
第六条 签单员须由工作责任心强,熟悉码头、渡口及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或者村干部担任,并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沅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开展签单发航工作,组织对签单员的培训,并对所辖区域签单发航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沅江市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客船和渡船的签单发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无人签单发航的,要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发出整改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必须按整改通知的要求,及时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签单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
(二)查验船舶载运乘客是否符合核定的定额,杜绝客(渡)船超载的违法行为。
(三)查验船员证照,船舶证书是否齐全、有效,船舶是否配齐持证船员。
(四)查验客(渡)船救生、消防、锚泊等安全设备是否齐备、有效。
(五)监督船员遵守操作规程,杜绝雾航、夜航、酒驾和开“带病船”等违法行为。
(六)监督客(渡)船严格执行封渡停航、船舶减载和禁止顶棚放物坐人等安全规定。
第十条 签单发航工作要求
(一)签单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每天在第一艘客(渡)船舶发航前必须到岗,最后一艘客(渡)船舶收班后才可离岗。严格执行六不发航制度(船舶技术状况不良不发航;船舶证书和船员执照不齐不发航;载运乘客超载不发航;发布停航封渡通告不发航;气候恶劣和通航条件恶化不发航;救生和消防设备不齐不发航)。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客(渡)船舶应立即予以停航,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或相关部门。
(二)签单员如实填写签单发航工作记录表,所记载内容须由当班船员签字确认后才准许客(渡)船发航。
(三)签单发航工作记录表必须放置于签单员处,由乡镇安监站或船管站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客渡船签单发航工作记录表
附件
客渡船签单发航工作记录表
填写单位:
序号 |
渡口(码头) 名称 |
船舶名称 |
始发港至终点港 |
核定定额 (人) |
实际载客(人) |
当天水文、气象情况 |
船舶适航状况 船员适任状况 |
发航时间 |
船员签字 |
签单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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