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政发〔20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市直各单位,驻沅单位:
《沅江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沅江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倾倒由政府统一规划消纳场所,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是指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受纳建筑垃圾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它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水塘、基坑洼地等场地。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建筑垃圾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主要职责:
(一)拟制建筑垃圾的处置规划并纳入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二)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
(三)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渣土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二)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三)监督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标准,将建筑工地施工及渣土运输过程中环境卫生的管理纳入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一)负责对城区所有建筑工地围墙内的封闭式施工、安全施工、材料有序堆放、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的监管。
(二)负责对城区所有建筑工地进出口硬化、设置沉泥沙池和具备冲洗施工车辆的胶管、高压水枪等临时环卫设施,安排作业人员洗净车体,净车出场等方面进行监管。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管,禁止无牌无照车辆及报废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营。
规划、国土、环保、工商、房产、质监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七条 城区所有建筑工地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责任书。建筑垃圾的处置收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八条 需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提前5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Ky:PAGE}
(一)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报告;
(二)处置建筑垃圾单位的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法人身份证明、委托授权书等证明文件;
(三)国土宗地图、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工程设计图;
(四)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处置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时间、路线和消纳场所名称;
(五)与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依法签订的承运合同。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3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核准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工程完工后,凭市渣土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建筑垃圾处置合格证明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 建筑垃圾核准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四)运输车辆类型的核定载重量、机动车号牌;
(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及倾倒建筑垃圾的地点;
(六)核准文件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局在颁发《沅江市建筑垃圾核准文件》的同时,应根据实际参运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标志。
第十二条 城市市规划区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施工工地出入道路必须进行硬化,硬化长度根据场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一般不得低于30米;
(二)施工工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洗车平台和洗车槽,配备高压水枪和保洁人员进行清洗保洁,运输车辆须清洗干净后方可出场运输;
(三)建设工地必须用实体材料围档,临主次干道工地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临背街小巷工地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四)严禁在围档以外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中途停工的建设工地应当及时清理并封闭;
(五)建设、施工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上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在指定地点消纳;
(六)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必须采取洒水等必要的降尘措施,避免扬尘污染;
(七)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5日内(占道施工的在5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专业化密闭式运输。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密闭运输设备和车辆,并依法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 {Ky:PAGE}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和专业化运输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运输企业进入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条件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核准证件(含运营车辆标志);对已核准的运输企业的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四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市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违规车辆的查处力度。
第十五条 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具备一定数量的密闭式机械装置运输车辆;
(三)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劳动、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 运输企业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核准后,在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运输企业在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销已核发的建筑垃圾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其他规定: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宏观管理,根据本市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适当控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的发展规模。
(二)运输企业对已报废和转籍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求抵号的,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的,由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核准擅自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Ky:PAGE}
单位有前款第1项、第2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3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1项、第2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3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运输建筑垃圾不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责令其改正,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文明执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票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处罚。
第二十条 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砂砾石、工程回填土、煤渣等其它零散易撒漏物品的运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