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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沅江市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处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redcloud 2012-11-05 19:06:54

  沅政发〔20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市直各单位,驻沅单位:

  《沅江市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八日

  沅江市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开发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决制止违章建筑及破坏城市总体规划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擅自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均属违章建筑。

  第二条 凡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5日止竣工或未竣工的违章建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所有违章建筑必须在2012年4月30日前到市处理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申报登记,并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和鉴定。逾期未申报者,由国土资源、住建、房产、公安等部门立案查处。

  第四条 凡从事违章建筑数量较多,又不主动申报,且态度恶劣的非法经营者,将依法从重处理。

  第五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章建筑必须拆除:

  1、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2、严重违反城市整体规划要求;

  3、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的工程。

  第六条 通过申报审查,经市处理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现场鉴定后,报市处理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即:基本符合消防要求,基本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基本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工程可以保留。

  第七条 凡经鉴定可以保留的工程,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凭市处理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补办相关建房手续通知书,分别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补办相关建房手续,并缴纳相应费用和税收。所收费用由财政设立专户管理。

  第八条 须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补办的手续:

  (一)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 须到市国土资源局补办的手续:

  (一)办理违法用地处罚手续;

  (二)办理农用地征用手续;

  (三)补办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手续。

  第十条 须到市房地产管理局补办产权登记证的手续及所需资料:

  (一)测绘成果报告;

  (二)房屋白蚁预防证;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文本);

  (四)产权人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及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证明。

  第十一条 相关手续办理流程:凭市处理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补办相关建房手续通知书,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违法用地处罚手续、办理农用地征用手续、补办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手续,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完工后,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所有建房需补办的手续均由承建方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须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纳的报建费用和税收,按现行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一次性交纳91元/平方米,其中:费用50元/平方米,地方税收34元/平方米,国家税收7元/平方米。

  第十三条 须到市国土资源局缴纳的费用和税收:

  (一)违法用地处罚罚款。按确认的违法用地面积处20元/平方米罚款;

  (二)交纳的土地价款按以下标准交纳:

  (单位:元/平方米)

 

  说明:

  1、地段类别:

  一类地段:以新沅路为界的西区;

  二类地段:以新沅路为界的东区,含中联重科;

  三类地段:石矶湖垸内(含万子湖乡加禾社区)。

  2、门面类别:

  Ⅰ类门面:门面所临街道路幅宽度在20m以上;

  Ⅱ类门面:门面所临街道路幅宽度在12m至20m;

  Ⅲ类门面:门面所临街道路幅宽度在12m以下。

  3、地价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价。

  (三)税收。按土地价款的4%征收。

  第十四条 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缴纳的费用和税收按现行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其中:费用12元/平方米,各项税收按11.4%计征,计征基数按沅地税发〔2011〕15号文件四大区域的平均交易价格执行。

  第十五条 凡经鉴定必须拆除的工程,在接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须按规定时限自行拆除。凡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补助拆除经费100—200元/平方米。凡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对已入住必须拆除工程的住户,房屋进行了装修的,其装修款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评估后,由市处理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成本价给予补助。所有单位应全力支持购房者向开发商追讨购房款,确实无法追回的,由市处理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 对在原宅基地上拆房建房的,按照户籍人口数人均扣除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其余部分须按标准缴纳各种费用和税收。

  第十八条 凡可以保留的工程,未在规定时限内到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的,由国土资源、住建、房产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查处违章行为过程中,对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对行为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次违章建筑整治处理完毕后,本办法自动失效,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之后发生的违章建筑,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附件:有关部门费用和税收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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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有关部门费用和税收收取标准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建费用和税收收取标准:

  (1)工程放线费: 1600元/栋

  (2)测 量 费: 4-4.5元/平方米

  (3)规划设计费: 4-4.5元/平方米

  (4)劳 保 金: 2.5%(计费基数按650元/平方米执行)

  (5)材料检测费: 3.2-4.2元/平方米

  (6)档案利用费: 0.8元/平方米

  (7)安全施工服务费: 2.3‰(计费基数按650元/平方米执行)

  (8)岗位培训费: 200元/人(按1人/500㎡计算)

  (9)岗位鉴定费: 140元/人(按1人/500㎡鉴定)

  (10)配套费: 1.5%-2.5%(计费基数按650元/平方米执行)

  (11)价格调节基金: 1元/平方米

  (12)地下文物保护费: 0.2元/平方米

  (13)意外伤害保险费: 1.0元/平方米

  (14)代征税(地税部分):5.21%(计费基数按650元/平方米执行,其中含建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工会经费)。

  (15)建筑材料增值税(国税部分):所用材料总价的3%。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费用和税收收取标准:

  (1)白蚁防治费: 2.5元/平方米

  (2)测量费: 住房1.2元/平方米;商业楼1.8元/平方米;多功能综合楼2.4元/平方米;图纸利用费150元/本

  (3)办证登记费: 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间;

  办证手续费:住宅6元/平方米;非住宅按评估价的5‰计算

  (4)营业税及附加:5.6%;

  (5)契税: 1%—4%;

  (6)个人所得税: 2%:

  (7)印花税: 万分之五

  (8)土地增值税: 1%—2%

  (9)沅地税发〔2011〕15号文件规定四大区域的平均交易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区域名称

平均交易价格

备注

1

湘北市场大门至石矶湖大堤

749

 

2

湖心公园(回归楼)至

沿河路(湘北市场大门)

755

 

3

气象局至农业银行

731

 

4

洞庭宾馆至白沙大桥

811

 

 


地 价 款     地 段 

 

 

 

房 屋 性 质

一类

二类

三类

住 房

200

160

120

Ⅰ类

1200

800

500

Ⅱ类

1000

600

400

Ⅲ类

800

50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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